龚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案
案由: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中国国际旅游社

上海中医学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行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奇 单位:
本案关键是原告为徐某等人重新填写调查表及登记卡的行为是否属公务行为,个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被告对原告作出拘留5天处罚是否属显失公正。
公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并以所属单位的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根据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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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行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行终字第27号。
2.案由:不服出入境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龚某,男,50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上海中国国际旅游社工作,住上海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男,60岁,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上海中医学院工作,住上海市;金天立,上海市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方某,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郝某,该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周奇;代理审判员:潘家祥。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陈亚娟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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