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翁凡、龚蓉,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住所地长乐市漳港街道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生活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1、杨某,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建平;审判员孙国富;代理审判员陈天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福州机场检查站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福机公边(检)扣字[2010]第49号《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以下简称《49号收缴护照决定书》)。该决定书当事人:严某,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岭口村下宅76号,中国护照号码:G37570253。事由为:严某于2010年10月13日持用有伪造南非居留许可(号码:A009532750)的中国普通护照(号码:G37570253)从福州机场入境。决定依据及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将其号码为G37570253的中国普通护照收缴。告知内容为:此文书可作为临时身份证明,叁日内有效。
2、原告严某诉称,原告在南非共和国工作多年,其持有的护照(G37570253)和南非"临时居留许可(A009532750)"于2010年10月13日从福州机场入境,护照中内页南非"临时居留许可"是南非共和国授予的,并于2010年1月经南非共和国内务部予以延期2年,该"临时居留许可"是真实、合法的。被告未聘请专业人员对原告"临时居留许可"进行真伪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原告,致使未能在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并且被告未发函向中国驻南非领事馆进行复核,程序违法,被告作出福机公边(检)扣字[2010]第49号《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被告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辩称,2010年10月13日,被告在执行MU576入境航班检查任务时,发现原告持用的护照G37570253内第23页"南非居留许可",经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物证鉴定室鉴定该签证页系整版伪造。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收缴,我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原告诉讼要求应不予支持。
(三)事实和证据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原告严某持用中国护照(G37570253)、南非共和国"临时居留许可"(A009532750)乘坐MU576航班从福州机场口岸入境。被告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航班检查)时,发现原告持用的南非"临时居留许可",经送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物证鉴定室鉴定该"临时居留许可"系伪造的,于是,被告作出福机公边(检)扣字[2010]第49号《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将原告的中国护照(G37570253)予以收缴。原告不服,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作出的福机公边(检)扣字[2010]第49号《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程序证据:《发现问题审查处理登记表》、《限制活动范围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依法对涉嫌持用伪造出入境证件入境的当事人严某予以立案调查。
(二)事实证据:
1、闽公字[2008]095号《鉴定机关资格证书》、证号:20081340260;20081340261;20081340262《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证明鉴定室和鉴定人员是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2、《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编号:20100039),证明对严某所持有的A009532750号南非居留许可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得出系伪造的结论;
3、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对严某进行调查询问,并进行相应告知;
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告知严某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收缴护照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护照予以收缴;
6、福机公边(检)决字[2010]第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当事人持用伪造出入境证件入境的事实予以行政处罚;
7、G37570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护照第23页有伪造的A009532750号南非居留许可。
(四)判案理由
被告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依法设立的,对福州机场口岸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实施检查是其法定职权。被告作出的福机公边(检)扣字[2010]第49号《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已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在收到决定书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全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和采取涂改项目、拆装证件的资料页或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签证、伪造边防检查验讫印章或者其他印章等手段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本案原告严某于2010年10月13日从福州机场口岸入境时,持用的中国护照(G37570253)内页"南非共和国居留许可",经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物证鉴定室鉴定属于伪造的"居留许可",属于持用伪造出入境证件行为,且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物证鉴定室是福建省公安厅批准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相关鉴定人员亦是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原告自知晓该鉴别结论至庭审结束及本院依法释明其可重新申请鉴定权利后均未表示要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依据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物证鉴定室的鉴定结论,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收缴原告护照(G37570253)决定并无错误,原告诉称被告未聘请专业人员对原告持用的证件进行鉴定即作出行政处理,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原告诉称被告应当发函给中国驻南非共和国领事馆复核,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被告在向原告严某告知鉴定结论时,虽原告当时未提出异议,但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考虑,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告知其在三日内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被告却未明示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予以指正。
(五)一审定案结论
被告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作出的《49号收缴护照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持有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入境,而被告据以认定原告违法成立的关键性证据就是在行政程序中其内设机构福州机场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鉴定结论。法谚语"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审理此案却采纳了行政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有违法理上的回避原则?法官采纳这一关键证据又是基于何种司法原则考量的?
所谓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测试、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科学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符合专业性、中立性、限定性(即必须由司法部门指定和聘请)要求。行政审判是司法对执法的监督,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来实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和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高效的行使行政权,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
本案法院采纳行政机关的鉴定结论,在审查时确已充分注意鉴定中立性要求,且基于以下角度的考量来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证据形式上,该证据一定程度上符合了鉴定结论的专业性、中立性要求。福州机场物证鉴定室是福建省公安厅批准和授予相应资格证书的,鉴定人未作为本起案件的调查取证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与被告仅具有行政组织设置隶属上的上下级关系;从鉴定结论形成上,本案鉴定结论主要是依据一种特种鉴定设备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人个人主观因素和学识水平对鉴定结论影响甚微;从权益保障上,审理中法官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若有异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赋予了相对人寻求救剂的充分时间和程序条件,努力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
本案,法官采纳法理上存在争议、但现实中却普遍存在类似鉴定结论亦是基于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实现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效果考量的。
其一,遵循了实现司法价值的考量。法律的价值是通过司法过程予以实现,有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原告能否持证再次出入境是属于个体价值,而出入境口岸的管理秩序则属于群体价值,在当前出入境管理制度中,仅有边防检查机关内设的鉴定室具备鉴定出入境证件是否是伪造的条件,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尚未涉足该领域,法院采纳被告行政程序中作出的鉴定结论,遵循了法律个体价值(如个人权利、自由)服从群体价值出发的基本价值追求。
其二,维护了司法效益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公正、高效、合法"是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循原则,"公正、中立" 是司法的灵魂,在行政审判中就应兼顾行政执法特点和司法的理念。在本案,法官明确向原告释明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权利后,就充分考量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现了司法公正、中立理念。在经过相对合理期限后,相对人未申请重新鉴定,法官直接采纳了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从而兼顾了行政执法高效性的原则,有利于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早日回归稳定,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三,兼顾了司法的安定性和导向性的考量。法律具有规范社会、引导人们行为的功能,安宁与安定是第一大权益。司法就是将法律的这种静止的不可见的功能通过生动的审判活动、具体的案件转化为实在的活生生的是非判断,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所期待实现的社会秩序。当今国情下,出入境证件鉴定在我国尚未建立一种专门的中介机构,如若法官轻易的否定现有鉴定模式将会导致行政执法无所适从,社会管理出现真空地带,出入境管理秩序出现不稳定,损害了法律的安定性,采纳现有的具有相当程度合法性的鉴定结论体现了司法维护社会安定性功能。审理中,法官针对被告在鉴定程序出现的瑕疵予以批评指正也彰显了司法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导向性作用,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更加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当前国情下,本案法院采纳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是有其合理性,兼顾了公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高效性要求,也符合司法公正理念。
我国现有鉴定制度确实存在种种弊端,在理论和实践亦常常引来不少非议。但一种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为此,笔者建议:1、鉴定机构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逐步淡化乃至消除鉴定机构的行政色彩,使其成为民间中介机构;2、设置全国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名库,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由法官主持下随机抽取或由当事人合意选择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3、现有行政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实行相对独立管理,直接录属于上级行政机关。
(陈天鹏)
【裁判要旨】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