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不服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理案 鉴定结论
案由: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

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邹建平

孙国富

陈天鹏

代理律师:

翁凡

龚蓉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持有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入境,而被告据以认定原告违法成立的关键性证据就是在行政程序中其内设机构福州机场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鉴定结论。法谚语"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审理此案却采纳了行政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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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翁凡、龚蓉,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住所地长乐市漳港街道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生活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1、杨某,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建平;审判员孙国富;代理审判员陈天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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