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正大物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扬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扬中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所

终审结果:
(行政强制)
文书字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行初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虞韵

金文江

陈苏成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强拆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正大物资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格原告的情形之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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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行初字第09号
2、案由: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违法
3、当事人:
原告扬中市正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南江村。
法定代表人陆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中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扬中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第三人扬中市水利农机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扬中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所所长。
第三人扬中市公安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该局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扬中市规划局。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虞韵;人民陪审员:金文江;人民陪审员:陈苏成。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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