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诸暨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诸暨市律师事务所

诸暨市公安局

诸暨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1992)诸法行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清炎 单位:
本案是由公安机关不作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和保卫,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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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诸暨市人民法院(1992)诸法行初字第33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36岁,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五定塘沿村。
委托代理人:杨光明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登仁,诸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诸暨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诸暨市公安局干部。
秦某,诸暨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朝霞;代理审判员:汤华英;人民陪审员:何铨林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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