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信宜市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案 定金合同;合同成立;定金变更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官演武

韦业飞

邓秀芬

法官解说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合同,该定金合同所涉定金在性质上属立约定金,对该立约定金也同样适用定金罚则,但必须以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定金合同本质上作为一种契约,必须具备其他合同所需的一般要件(一是存在双方或者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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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信宜市人民法院(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63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53号判决书。
2.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信宜市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朝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运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信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黄方强
二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演武;审判员:韦业飞、邓秀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2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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