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卖炭翁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新亚(集团)摄影公司定金合同案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定金合同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35号
审理法官:

丁康威

秦忠

汤宗辉

代理律师:

钟超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双方成立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并以定金作为担保,最终本约合同未订立而要求法院定纷明责的案件。
预约合同在我国立法上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解释,直至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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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60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35号
2、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卖炭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钟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新亚(集团)摄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锦江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焦明静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康威;代理审判员:秦忠、汤宗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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