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浙江天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案 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3)绍民初字第18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黎晓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三个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合同的性质和预约合同违约的责任。
1.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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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3)绍民初字第1872号。
2.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绍兴市。
诉讼代理人:金卫群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王夫,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黎晓
6.审结时间:200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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