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何某定金合同案 定金合同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中心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浩

赵东

李常增

代理律师:

谭光星

谭光星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为当地政府因城市发展需要向城市近郊、周边的农民土地进行征收,同时为了解决城市内及周围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就业及生活问题而留给农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的集体土地,当时当地政府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作为甲方在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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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9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67号判决书
(二)案由:定金合同。
(三)诉讼双方
一审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谭光星,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双方:
上诉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谭光星,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覃凤娇
二审法院: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浩;审判员赵东;代理审判员李常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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