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抢劫案 前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予以并罚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0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同志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行为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后,至因盗窃于2006年9月26日被羁押时,尚有剥夺政治权利2年8个月零29天、罚金2 000元未执行。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决其所犯盗窃罪时未予并罚。本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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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刑初字第10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091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金田。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 000元,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8年3月25日止。因本案于2008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08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东;人民陪审员:隗合群张振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代理审判员:王靖张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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