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潞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公证损害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潞州公证处

北京市潞州公证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蕾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所谓公证损害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告北京市潞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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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26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1947年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中山街。
原告(上诉人):李某,1947年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办公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建街17号。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某,男,北京市潞州公证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某,男,北京市潞州公证处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汉东;代理审判员:刘丹丹刘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王东高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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