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高州市古丁镇大朋小学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州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人身保险合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高州市法律援助处

公司服务部

高州市古丁镇保险站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彩玲 单位: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朋小学与保险公司是否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及在大朋小学向学生收取保险费后因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而导致保险公司不肯签发保险单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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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148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4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1,男,33岁,汉族,高州市人,黄某的父亲。
被告(上诉人):高州市古丁镇大朋小学。
诉讼代表人:邹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练科,高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州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公司服务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范某,高州市古丁镇保险站站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陈方兴。
二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演武;审判员:王宇庆邓秀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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