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高州市供电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侵权;高度危险;无过错责任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高州供电局

高州供电局

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

镇江供电所

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西山村

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高州市镇江镇镇江村委会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沛

张国栋

张虹

代理律师:

梁文雄

林谷丰

陈冠文

陈冠文

法官解说
本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刘某的监护人多方多次申诉,上访,从2001年持续到2011年,属社会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原一、二审及再审的判决存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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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47年7月13日出生。农民。刘某的父亲。
原审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高州供电局。(以下简称高州供电局)
主要负责人:张某,高州供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高州供电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文雄,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高州供电局镇江供电所。(以下简称镇江供电所)
主要负责人:曹某,男,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镇江供电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谷丰,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高州市镇江镇镇江村委会庄谢村。(以下简称庄谢村)
主要负责人:刘某3,男,汉族,1951年6月18日出生。农民。庄谢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陈冠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高州市镇江镇镇江村委会西山村。(以下简称西山村)
主要负责人:邹某,男,汉族,1940年2月27日出生。农民。西山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陈冠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2,男,汉族,1952年7月3日出生。高州市镇江镇镇江村委会职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绍,审判员:梁旭有,审判员:苏锡舜。
二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耕海,审判员:吴东明,审判员:何筱筱。
再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沛,审判员:张国栋,审判员:张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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