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单位行贿案
案由:
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兴瑞丰电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17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嵩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邓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应当认定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还是认定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的认识不尽相同。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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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1739号判决书。
2.案由:单位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邸桂珍。
被告人:邓某(曾用名:邓某1),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北京兴瑞丰电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4年8月11日被刑事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远景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银燕;代理审判员:高嵩张虹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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