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十四冶金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罪;不正当利益;手段或形式的非法
案由:
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寻刑初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梁军

舒迎东

朱绍贤

代理律师:

桂腾方

李忠

法官解说
(1)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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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寻刑初字第151号
2、案由:单位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礼、代理检察员李谷花。
被告单位十四冶金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谢某,注册资本六千八百万元,注册号5xxxxxxxxxxxxx5,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昆明市西站12号。
诉讼代表人何某,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姚安县,大专文化,现任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云南省楚雄市经济开发区。
辩护人桂腾方,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白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家住昆明市西山区。因本案于201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四日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忠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普通程序,审判长梁军,审判员舒迎东,人民陪审员朱绍贤。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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