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行贿
案由:
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鄂尔多斯市召和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56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明知对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矿权仍与对方签订勘探及开采合作合同,并对矿藏进行开采的,能否认定为谋取"非法采矿"的不正当利益?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成立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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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567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单位行贿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孟某,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专文化,原鄂尔多斯市召和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常燕,人民陪审员郭建东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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