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意志主体;利益归属
案由:
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华恒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军

陈虹

陈绍友

代理律师:

张星

法官解说
具体的行贿行为究竟属于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进行判断时,应综合把握"意志主体"和"利益归属"两个关键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从"意志主体"上,本案中,昆明华恒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属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股东为二人,系夫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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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266号判决书。
2、案由:单位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冬。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初中文化,系昆明华恒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辩护人:张星,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审判员:陈虹;代理审判员:陈绍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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