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安宁市连然镇连然居民委员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企业承包合同案 承包合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2)安民初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雁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1月17日签订的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是否能够完全代表居民小组成员的集体意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及第七条“当事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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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2)安民初字第145号。
2.案由: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住安宁市。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双浏安宁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市连然镇连然居民委员会文化路居民小组。
负责人:宋某,组长。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米强惠君琦汇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文雁;审判员:章亚洲;代理审判员:李智猛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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