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1997)安刑初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璐 单位:
1.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为四个罪,即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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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1997)安刑初字第185号。
2.案由:刘某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利国。
被告人:刘某,男,38岁,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个体运输户。1997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惠文云南省安宁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璐;审判员:徐耀;代理审判员:徐树荣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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