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等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环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如云 单位: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液氨的自然人,明知自己所运输的液氨是有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物质,如泄漏出去,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社会公共安全而依然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向河流、农用灌溉沟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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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环刑初字第1号。
2.案由:投放危险物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力。
被告人:雷某,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如云;审判员:陈虹徐耀
审结时间:2011年2月23日(延长审理期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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