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不可抗力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达川地区冶金煤炭工业局

四川达州市东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刑终字第1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其安 单位: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放弃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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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达刑初字第31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刑终字第1114号。
2.案由:姜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东泓。
被告人:姜某,男,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原系达川地区冶金煤炭工业局副局长,1993年3月至1994年4月兼任原达川地区冶金煤炭工业总公司三亚天星实业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1998年5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学琨四川达州市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苟忠芳,四川达州市晚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国美;代理审判员:张宗平罗彬。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长全;审判员:刘蜀骥;代理审判员:陈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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