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昌平区(县)流村镇漆园村

昌平区(县)流村镇漆园村

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

昌平区流村镇政府

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

昌平党校

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终字第94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雪莲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两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核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537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终字第9420号。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38年出生,汉族,昌平区(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1,昌平区(县)流村镇漆园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月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2,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昌平区流村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3,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副主任。
第三人(上诉人):刘某4,女,1939年出生,汉族,昌平党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旺虎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雪莲;人民陪审员:唐元臣张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泳;代理审判员:杨路郭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