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市通宇选矿厂、被告人罗某、张某1、张某2犯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
案由:
执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

云南王斌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

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

云南王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寻刑初字第2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舒迎东

李丽

杨朝丽

代理律师:

王斌

刘光旗

苏云卫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有没有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排放的生产废水中究竟含不含有有毒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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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寻刑初字第206号判决书
2、案由:污染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辉、刘文礼。
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市通宇选矿厂。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69年6月8日生于云南省东川区,汉族,大专文化,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罗某,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中专文化,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家住昆明市西山区。
辩护人王斌云南王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高中文化,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副厂长,家住昆明市东川区。
辩护人刘光旗,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专文化,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经理,家住昆明市东川区。
辩护人苏云卫,云南王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迎东;审判员李丽、杨朝丽。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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