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污染环境罪案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单位犯罪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环保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杜晓秋

法官解说
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等三家被告单位,马某1等八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件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昆明两级法院环保庭成立后,受理、审理的首批污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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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寻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环保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污染环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辉、刘文礼。
被告单位: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马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1,原系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晓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原系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厂长。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迎东;审判员:李丽;审判员:杨朝丽。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向红;审判员:张昆华;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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