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1污染环境案 定罪、量刑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刑初字第35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廖志球

郭庭佳

法官解说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正,修改后的罪名变更为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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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刑初字第353号。
2.案由:污染环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家波。
被告人:温某1,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 2012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志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国献;审判员周雨晴;审判员廖华军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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