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模式;严重污染环境的判定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庆勇

栾冲

李大伟

代理律师:

闫飞

高阳

李珊珊

党莉

刘晓

谢玉仁

法官解说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2013年为了准确、统一适用法律,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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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污染环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榕、宋朋朋。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2),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农民。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飞、高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珊珊,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3,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党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玉仁,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勇,审判员:栾冲,代理审判员:李大伟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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