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遗弃案 遗弃罪 法定义务 非法获利
案由:
遗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1)博刑初字第214号
审理法官:

马秋玲

王爱季

李秀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最初侦查机关以拐卖儿童罪对被告人立案侦查,其依据是最高法的的解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应追刑责。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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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1)博刑初字第214号
2、案由:遗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XX,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博兴县。
辩护人王宁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宁宁,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秋玲;审判员:王爱季;审判员:李秀峰。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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