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滨州市振东生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恶意注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沾化县人民法院(2011)沾河民初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郑玉旋

张玉国

李吉生

代理律师:

宗学辉

谭洪军

刘国明

谭洪军

刘国明

田凤枝

法官解说
未经合法程序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懂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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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沾化县人民法院(2011)沾河民初字第96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振东生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谭洪军,刘国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委托代理人谭洪军,刘国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田凤枝,山东常盛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法院: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玉旋;审判员:张玉国;审判员:李吉生。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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