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不充分履行;违约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夏学光

成东风

姜道策

代理律师:

闫希全

刘东旭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原告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所签超轻质密实性耐酸浇注料材料采购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辩称不应按照粉料和结合剂的总数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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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齐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华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希全,山东鑫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辽宁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白山项目经理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学光;审判员:成东风 姜道策。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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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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