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炜烨镍业有限公司不服沾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工伤认定案 行政行为;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司法审查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2011)沾行初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耿复永

杨新军

楚雪芹

代理律师:

刘芳军

王树梅

王海信

苗清旺

石同泉

唐好林

法官解说
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核心之一,也是不同于民事诉讼之处。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到法院之后,不但其实体合法性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其程序合法性同样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涉及相对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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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2011)沾行初字第91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沾化县炜烨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军、王树梅,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沾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2,男,该局工伤科科长。
第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信、苗清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石同泉、唐好林,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复永;审判员:杨新军、楚雪芹。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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