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自首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任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2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闽辉

陈毅滨

郭贤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因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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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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