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位于海澄港口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2013年4月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1为节约排污成本以谋取个人利益,指使周某等人在污水处理车间污水收集池至厂房北侧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预埋一条排污暗管,同年6月初至同月27日间,被告人陈某1指使周某直接排放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至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龙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陈某1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3、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陈某1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在案发后主动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并就整改的情况及时向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作书面报告,且被告人陈某1在庭审前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用于消除污染造成后果的相应赔偿款,且在庭审前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位于海澄镇港口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各种材料的电镀、加工、表面处理的生产项目,被告人陈某1系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1为节约排污成本以谋取私利,指使周某等人在污水处理车间污水收集池至厂房北侧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预埋一条排污暗管。同年6月初至同月27日间,陈某1指使周某直接排放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有毒物质的电镀生产废水至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在案件审理期间,2014年6月4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本案以陈某1和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向九龙江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九龙江水域产生的危害;2、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龙海市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某1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陈某1及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所预埋的排污暗管;2、被告陈某1及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用于修复九龙江水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底陈某1叫其配合一泥水工将陈某1买来的排水管的一头接在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污水收集池里与污水收集池相通充当进水口,另一头通往公司厂外九龙江海澄段海域滩涂。2013年6月初,陈某1叫其利用该私设暗管直接偷排电镀生产污水;6月27日龙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发现问题,陈某1叫其堵塞污水收集池里面的暗管进水口。陈某1叫其将电镀生产污水直接通过私设暗管排放到九龙江海澄海域,并未流到公司的污水处理池内,所以公司的法定出水口未见出水。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陈某1叫其改建排水:一头接公司车间陈某1所说的污水收集池充当进水口,另一头接到九龙江海域充当出水口。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复印件:证实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位于海澄港口龙海市水泥厂内从事加工镀件,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陈某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有陈某1(参股90%)、陈素心。
4、龙海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龙海市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调查取证相片:证实 2013年6月27日9时43分在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九龙江海澄段岸堤处采集水样;2013年6月27日8时57分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酸雾未收集、10时19分电镀污泥堆放不规范、36分法定排污口未出水、40分收集口水中见有暗管进水口、46分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转。
5、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年加工2400吨镀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附件龙海市环保局审查意见:证实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龙海市水泥厂的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龙海市环保局有告知该公司如发生污染治理设施故障应停止生产。
6、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时,勘察过程中发现该现场未经保护,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依照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7月1日,将整改情况以文书方式上报龙海市环境保护局。
7、龙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龙检字(2013)第(w053)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保法[2013]26号关于对龙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数据予以认可的批复:证实该厂外暗道的废水PH值为1.31、总镍浓度为12.0mg/L、六价铬浓度为0.015 mg/L。其中,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龙检字(2013)第(w053)号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龙海市海澄镇港口路11号,2013年7月15日该现场部分已被破坏。
9、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2013年4月底其吩咐周某配合陈某2将其买来的排水管的一头接在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污水收集池里与污水收集池相通充当进水口,另一头通往公司厂外九龙江海澄段海域滩涂。2013年6月初,其叫周某利用该私设暗管直接偷排电镀生产污水;6月27日龙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其叫周某堵塞污水收集池里面的暗管进水口。其私设暗管是把电镀生产污水未经过污水处理设施而通过该暗管直接排出以减少排污成本开支。
(三)判案理由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1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1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陈某1其及所在公司能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已购买六万元鱼苗进行放养,治理水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陈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1可宣告缓刑,但陈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陈某1的辩护人建议对陈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1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1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陈某1其及所在公司能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已购买六万元鱼苗进行放养,治理水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陈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1可宣告缓刑,但陈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陈某1的辩护人建议对陈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1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1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陈某1其及所在公司能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已购买六万元鱼苗进行放养,治理水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陈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1可宣告缓刑,但陈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陈某1的辩护人建议对陈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
(四)定案结论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1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五)解说
1、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的社会团体,因此,其就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有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社会组织",并明确了适格"社会组织"的条件,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新《环保法》明晰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条件,也保障了有条件参与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
2、审理模式的探索。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同时,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以陈某1为被告的公益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并促成双方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角色委托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该做法一方面为程序便捷;另一方面是因公益诉讼的审理结果将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先民后刑"的审理方式有助于对被告人的量刑,而且符合"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龙海市人民法院参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庭审模式的探索,审理程序符合程序法规定,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调解协议予以肯定。
3、生态修复新模式。法院向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咨询水污染治理相关措施,经了解可以采取放鱼治理水污染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人陈某1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1购买鱼苗,庭后在九龙江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放养鱼苗的生态修复方式不仅能直接有力地修复被污染的水域,也能使当事人更贴切地感受到人与环境的密切关系,人人迈出一小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大步。
(郑潇)
【裁判要旨】新《环保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社会组织",并明确了适格"社会组织"的条件,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样不仅明晰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条件,也保障了有条件参与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