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龙海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政行为;被告资格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1)龙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映红

陈毅滨

蔡剑颖

代理律师:

陈志鹏

周剑锋

法官解说
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被诉《通知》以"龙海市林业局林政股"的名义作出,并加盖龙海市林业局林政股的印章,而从《通知》的内容上来看,该通知却是以"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故该《通知》存在着署名主体与作出通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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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1)龙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
2.案由:林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被告:被告龙海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黄为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1,男,龙海市林业局副局长,住该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剑锋,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映红;代理审判员:陈毅滨;人民陪审员:蔡剑颖。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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