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宽严相济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林

金国芬

蒋钧钰

代理律师:

季啸宇

王晓军

法官解说
为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惩治环境污染犯罪,1997年刑法将环境污染事故纳入视野,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二)案由:污染环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季啸宇,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
辩护人王晓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林;审判员:金国芬;人民陪审员:蒋钧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