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刑初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莉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视棒通过电脑的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借助储存在电视棒中的程序文件可以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获取在线电视节目或在线点播电影视频。部分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电视棒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对之司法评价仍存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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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刑初字第155号。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帅。
被告人:杜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3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女,1989年1月16日生,江苏省江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恒高、戚文学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星;审判员:金国芬;代理审判员:庄莉琴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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