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诉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国芬

杨群雄

赵建龙

代理律师:

赵云才

吴兵

法官解说
本案第三人田某系原告单位带砂区操作工,2013年6月22日,田某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伤。后被告江阴人社局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主张第三人受到的伤害是同事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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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云才,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吴兵,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国芬;人民陪审员:杨群雄、赵建龙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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