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放火案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少刑初字第1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玉萍 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中,诉辩双方对行为人苏某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苏某的犯罪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则存在较大分歧,而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对放火罪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标准如何理解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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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少刑初字第194号。
2.案由: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宇峰、吕英。
被告人:苏某,男,1995年11月24日生,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回族,小学文化。
法定代理人:苏某1,男,在江阴市务工,系被告人苏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谷某,女,在江阴市务工,系被告人苏某的母亲。
辩护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玉萍;人民陪审员:云静蓉罗卫国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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