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 教师身份 公共场所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构成猥亵儿童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猥亵儿童是否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补习班与教室性质相似,具有一定的涉众性和开放性,基于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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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判决书
2.案由:猥亵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严芍
被告人:周某,男, 1958年5月7日出生,原在江阴市X学校工作
辩护人:曹政宜姚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玉萍;人民陪审员:钱成法益文娟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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