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变更起诉罪名;未成年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2)合江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吟秋

张彩云

罗太平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在性质上不一致时,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性质并变更罪名作出判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变更的,尽管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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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2)合江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2、案由:猥亵儿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绰号:杜某2,曾用名:杜某3),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现住合江县。因涉嫌强奸罪,2011年11月2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熊某某,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合江县。与被告人系表叔侄关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吟秋;审判员张彩云;代理审判审员罗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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