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 淫秽行为 人格尊严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发生在运行的旅客列车车厢厕所内的猥亵儿童案,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能否采信,与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后,能否达到证实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主观认识的产物,除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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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二)案由:猥亵儿童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龚攀
被告人武某,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抓获),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俊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进;审判员:肖睿王佳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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