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性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岗市泰源煤矿

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商丽萍

王伟

王佳

代理律师:

陈兰喜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认定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存在过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符合以下几种条件:
第一,客体。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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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鹤岗市泰源煤矿采煤工人。2011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兰喜,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丽萍;代理审判员:王伟;人民陪审员:王佳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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