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借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忠福

贺小平

王佳

代理律师:

王占军

法官解说
该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标的额不大。本案原告未取得驾驶证,又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不能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被告于某在归还车辆时,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妨碍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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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68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孔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宫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忠福;代理审判员:贺小平;人民陪审员:王佳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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