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李某等撤销权案 民事 撤销权 鉴定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少民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112万元借条是否形成于赠与行为之前;二、高某与李某1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如果本案原审被告李某确实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上诉人陈某借款120万元并书写借条,则陈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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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1、裁判书字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溧阳市人民法院(2011)溧杨民初字第1825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少民终字第22号;
2、案由: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李某。
被告:高某。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高某,系第三人父、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长:殷克平。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孝云;审判员:汪杏芬;代理审判员:王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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