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猥亵儿童案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1)长铁刑初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睿 单位: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是发生在运行的旅客列车车厢厕所内的猥亵儿童案,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能否采信,与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后,能否达到证实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主观认识的产物,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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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1)长铁刑初字第71号。
2.案由:猥亵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龚攀。
被告人:武某,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2011年7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国俊、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进;审判员:肖睿王佳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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