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等盗窃案 “零口供”定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08)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睿 单位: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起诉指控宁某三笔盗窃为零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对其定罪。“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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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08)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常青。
被告人:宁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200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08年8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滔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陕西省江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8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2008年8月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睿;审判员:张湘民陈赛茹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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