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猥亵儿童案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少刑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晓明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行为人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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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694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少刑终字第42号。
2.案由:猥亵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俊祺。
被告人(上诉人):邱某,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高职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天河区。
辩护人:林凯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晓明;人民陪审员:曾燕玲梁敏慈。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海仪;代理审判员:苗玉红任慧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8月8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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