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未成年人;从严处理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少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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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少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2.案由:猥亵儿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宇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涛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洁;人民陪审员牛淑珍冷荣芝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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