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少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宇,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涛,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洁;人民陪审员牛淑珍、冷荣芝。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1)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被害人王某1(女,2004年6月10日出生)测试体能为由,将王某1骗至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9号楼1单元顶层处,对王某1进行猥亵。
(2)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被害人倪某(男,2000年5月25日出生)测试体能为由,将倪某骗至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2号楼3单元26层处,对倪某进行猥亵。
(3)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谷某(男,2001年10月9日出生)测试体能为由,将谷某骗至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8号楼1单元27层处,对谷某进行猥亵。
2.被告辩称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关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故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被害人王某1(女,2004年6月10日出生)测试体能为由,将王某1骗至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9号楼1单元顶层处,对王某1进行猥亵。
2.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被害人倪某(男,2000年5月25日出生)测试体能为由,将倪某骗至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2号楼3单元26层处,对倪某进行猥亵。
3.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谷某(男,2001年10月9日出生)测试体能为由,将谷某骗至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8号楼1单元27层处,对谷某进行猥亵。
2013年3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关某工作单位将关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王某1、倪某、谷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2、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关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为寻求刺激,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关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故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关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关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六)解说
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人一般是出于病态心理或满足感官刺激而对儿童实施犯罪,常见的行为包括露阴癖、搂抱抠摸、用性器接触儿童身体等行为。以前,该类犯罪的被害人多为女童,且常伴有虐待、强奸等行为,但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案呈一定上升趋势,幼年男童也成为部分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为此,需要给予儿童一定的特殊保护,并加强对该类犯罪中违法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了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办案方针,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关某被查证属实的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有三起,涉及二男一女共三名儿童。三起案件均是以给孩子做体能测试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没有监控探头的小区楼层顶部夹层实施猥亵行为,属多次实施犯罪。在量刑时考虑到的情节还有被告人猥亵多名儿童,被告人致其中一名男童肛裂(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等情节,在猥亵儿童罪的中间刑期以上进行量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同时在办案程序中,法庭也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给予了充分保护。采取了快审快结、专人专案形式办理,除及时告知被害人父母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征询其意见、不公开开庭审判等基本的诉讼程序以外,对于其他诉讼参加人(如律师、被告人家属)等也及时送达了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其泄露被害人隐私。同时,从特殊预防的角度,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诊断及疏导,起到了较好效果。
(杨洁)
【裁判要旨】在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人一般是出于病态心理或满足感官刺激而对儿童实施犯罪,常见的行为包括露阴癖、搂抱抠摸、用性器接触儿童身体等行为。在办案程序中,法庭应该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给予充分保护,例如采取快审快结、专人专案形式办理,除及时告知被害人父母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征询其意见、不公开开庭审判等基本的诉讼程序以外,对于其他诉讼参加人(如律师、被告人家属)等也及时送达了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其泄露被害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