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证据认定;性侵案件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芳

于海侠

董荣

代理律师:

吴键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容易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林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种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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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猥亵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乔莹。
被告人林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键,北京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芳;人民陪审员:于海侠、董荣。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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