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等案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乐家湾镇曹家寨村

海博律师事务所

昆宇律师事务所

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南绕城快速路项目部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桂武 单位: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一是法律适用问题;二是责任的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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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342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70号。
2.案由: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西宁市村民,住西宁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袁守义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二十里铺乡曹家寨村。
负责人:郑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元未斌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某1,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南绕城快速路项目部负责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素霞;审判员:王芳马秀花。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萍;审判员:樊又红;代理审判员:马轶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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