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等诉青海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国劳务人员伤亡保险金归属案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昆宇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化建公司

公司安全科

西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2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忠 单位:
此案中认定从阿联酋汇来的33547.94元汇款是抚恤金还是保险金,是汇款应该归谁所有的关键所在,也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只要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抚恤金和保险金的含义和性质,汇款的归属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198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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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178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终字第201号。
2.案由:出国劳务人员伤亡保险金归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路某,女,1948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系路某之女。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服役,系路某之子。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2,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系路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宇西宁市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3,男,青海省化建公司职工,现下落不明,系路某亡夫之弟。
被告(上诉人):青海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简称省一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金福西宁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常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占英;代理审判员:张革命马德祥。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连辉;审判员:樊又红卢重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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