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兴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兴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35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谭红娟

赵天红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讼车库是否系五建公司所建造。这首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谁应对此进行举证。其次,要考察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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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3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35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兴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12号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北京兴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学勇;人民陪审员:赵玉华、肖进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宝钟;代理审判员:王佳于阳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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