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诉徐某2、徐某3房屋所有权案 证据;证明力;证人证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572号
审理法官:

何开泉

周倩

张月华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道勋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流水沟46号住房,究竟归原告徐某1所有,还有归被告徐某2、徐某3共同所有。要厘清这一焦点的关键又在于对本案众多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
本案中,原告徐某1主张流水沟46号住房所有权应归她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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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572号。
2、案由:房屋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1。
委托代理人赵邦君,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明英,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徐某2之妻)。
被告徐某3。
委托代理人王仕贵,四川省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开泉,审判员周倩、张月华。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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